Constitution

中 琉 文 化 經 濟 協 會 章 程

一、本會章程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成立大會訂定。

二、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三、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四、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五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五、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六、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七、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八、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九、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

十、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九次修正。

十一、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三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十次修正。

 

第一章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琉文化經濟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中琉人民情感、促進文化經濟合作、發展貿易事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中琉文化、經濟合作事項。

            二、促進中琉文化、經濟交流各有關事項。

            三、舉辦圖書交換、商展、觀光、訪問等,增進中琉人民情感及傳統友誼有關事項。

第三章    

第  五  條  一、贊同本會宗旨,經推薦或經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提報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1.個人會員:中華民國國民或旅居琉球華僑成年者。

2.團體會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3.榮譽會員:捐助本會之海外團體或個人

4.學生會員:成年之海內外之在學學生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上之權益。但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一、本會會員有愛護及發展本會會務,暨遵守會章與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有違反會章行為者,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處理,再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  八  條  本會團體會員應選派各固定代表四人參加本會,其權益與義務,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均與個人會員同。

第四章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重要會務。

            三、選舉理監事。

            四、辦理預算、決算。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人為後補理事,三人為後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任期均為四年,得連選連任。

第 十二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 十三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二、監察本會會務執行。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一至四人襄助之。均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

            理事長連選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選舉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一至三人,襄助秘書長工作。

            本會得因事實需要,分若干組辦事,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

            以上人員均由理事長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名譽理事長,經會員大會通過聘任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因發展會務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請專業顧問若干人,並得置各種專業委員會及辦事處委員會及辦事處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議有採視訊方式辦理者,參加視訊之理事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出席。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議有採視訊方式辦理者,參加視訊之監事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出席。

 

第六章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千元

            三、榮譽會員:入會費日幣四千元,常年會費日幣二千元。

            四、學生會員:免入會費,常年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或日幤一千元。

            五、會員自由捐

            四、有關單位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七章    

第二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