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琉 文 化 經 濟 協 會 章 程
一、本會章程於民國四十七年三月成立大會訂定。
二、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第三屆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三、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五屆會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四、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十五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三次修正。
五、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六、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五日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七、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一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八、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九、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九日第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八次修正。
十、中華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九次修正。
十一、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三日第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十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琉文化經濟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聯絡中琉人民情感、促進文化經濟合作、發展貿易事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中琉文化、經濟合作事項。
二、促進中琉文化、經濟交流各有關事項。
三、舉辦圖書交換、商展、觀光、訪問等,增進中琉人民情感及傳統友誼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五 條 一、贊同本會宗旨,經推薦或經會員一人以上之介紹,提報理事會通過者,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兩種:
1.個人會員:中華民國國民或旅居琉球華僑成年者。
2.團體會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3.榮譽會員:捐助本會之海外團體或個人。
4.學生會員:成年之海內外之在學學生。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及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上之權益。但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一、本會會員有愛護及發展本會會務,暨遵守會章與會員大會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有違反會章行為者,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取消會員資格。(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處理,再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 八 條 本會團體會員應選派各固定代表四人參加本會,其權益與義務,除本章程第二十四條另有規定外,均與個人會員同。
第四章 組 織
第 九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重要會務。
三、選舉理監事。
四、辦理預算、決算。
五、財產之處分。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理事會與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七人、監事九人,分別組織之。並以得票次多數七人為後補理事,三人為後補監事;遇有理事、監事出缺時,依次遞補。任期均為四年,得連選連任。
第 十二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第 十三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核本會財務收支。
二、監察本會會務執行。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常務監事三人,分別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一至四人襄助之。均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均為四年。
理事長連選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選舉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一至三人,襄助秘書長工作。
本會得因事實需要,分若干組辦事,每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
以上人員均由理事長遴選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置名譽理事長,經會員大會通過聘任之。
第 二十 條 本會因發展會務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後,得聘請專業顧問若干人,並得置各種專業委員會及辦事處,委員會及辦事處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理事會議有採視訊方式辦理者,參加視訊之理事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出席。
第二十三條 本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監事會議有採視訊方式辦理者,參加視訊之監事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及罷免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出席。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千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五千元。
三、榮譽會員:入會費日幣四千元,常年會費日幣二千元。
四、學生會員:免入會費,常年會費新臺幣三百元或日幤一千元。
五、會員自由捐助。
四、有關單位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二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同。